增值税视同销售9种情形

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特定情况下,虽然未发生货物或服务的实际销售行为,但根据税法规定,需要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形。以下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九种情形:
1.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;
2. 销售代销货物;
3.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4.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
5. 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
6. 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7. 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
8. 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;
9.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;
10.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请注意,这些情形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货物移送的当天,或者服务、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,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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